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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国显失公平规则在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领域的适用问题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了显失公平规则在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领域的适用,但是实践中相关司法裁判尺度并不统一,差异化裁判现象明显。由于我国《劳动合同法》采用了特殊的合同效力规则,并未规定显失公平规则,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需参照民法的相关规则。《民法典》确立了显失公平的主客观双重构成要件,但由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以及《劳动法》的强制性特点,显失公平规则在劳动关系语境下适用应有所不同。司法机关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对于显失公平的认定,应采取先客观、后主观的考察方式。在客观要件上,需以法定标准作为参照,从数额的比例和差额入手加以考察;在客观结果显失公平的情形下,对主观要件应采取推定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并加强对劳动者权利知晓情况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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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班小辉: 班小辉,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郑娟娟: 郑娟娟,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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