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GMUCS是在当前OECD范本秩序、转让定价规则、OECD双支柱方案、UN范本改进对策、市场国和居民国的应对方案、国内外专家建议以及欧盟、美国、中国等经济税收秩序实践基础上的继承和发展,也吸收了相关方案的优点,并解决了以上方案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本文主要以OECD范本秩序为比较,分析GMUCS的特征与发展。
作者简介
王卫军: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自由贸易港改革发展处副处长。
曹明星: 教授、博导,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党总支书记,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北京财经研究基地首席专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务研究中心主任、国际财税协会(IFA)执行委员、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研究领域为财税经济与法律、国际税收与世界经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时代国际税收治理问题研究”,协调“EU-CHINA Tax Treaties”、“Removing Tax Barriers to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等国际合作研究。执行主编“国际税收协同创新系列丛书”,著有《数字经济国际税收治理变革(全三卷)》《现代财税法之辩证生成论》《跨境所得的国际税收筹划与管理》,在Journal of European and International Tax Law、《改革》、《财贸经济》、《财税法研究》、《税务研究》和《国际税收》等专业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朱长胜: 苏州大学经济学博士,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副教授,全国首批税务领军人才,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资产评估师协会师资库成员。
姚志: 同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就职于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负责国际税收管理工作。美国马里兰大学高级税收项目访问学者,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校友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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