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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在地方性法规中的适用
  • 报告作者:林华 高林皓
  • 报告字数:19164 字
  • 报告页数:21 页
  • 所属图书:中国法治政府发展报告(2022)
  • 所属丛书:法治政府蓝皮书 订阅
  • 图书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
  • 出版日期:2023年05月
  • 浏览人数:
  • 下载次数:
摘要
《行政处罚法》修改之后,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得到扩充,但是如何同《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保持一致已然是实际设定过程中的重要课题。基于对法规范的文义阐释,地方性法规创设、规定、补充设定行政处罚必须符合处罚法定原则,必须做到过罚相当、公开透明,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第2款的要件设定不予处罚或者处罚替代措施,必须充分保障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实践中,部分地方性法规规定了自愿参加社会服务折抵行政处罚,虽然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且同《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保持一致,但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的要件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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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林华: 林华,中国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副院长、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互联网法、教育法等。

高林皓: 高林皓,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与法律规制研究中心研究助理,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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