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息机制决定资本市场的效率,监管是一种弥补市场化信息机制不足的信息增进机制,同时,监管模式也必须基于不同市场的信息结构特点。场外交易市场在信息结构方面不同于交易所市场,一方面,信息需求总量大于交易所市场;另一方面,其信息需求并不仅仅集中于公开信息,对局部信息、外部人私有信息也具有较强的需求。因此,在未来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中,应建立多主体共同参与的监管模式,并根据不同监管主体所占有的信息资源进行职能分工,即:监管机构以间接监管、事后监管为主,自律机构以直接监管、事中监管为主,而市场核心参与主体则以事前督导为主。
作者简介
董瑞华: 董瑞华,经济学博士,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场外市场部。
相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