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裁定的救济是指某一司法机关对另一司法机关已经做出的程序性裁判给予肯定性或否定性评价。其中,肯定性评价是指对相关司法机关的诉讼行为及其决策予以维护,否定性评价是指对相关司法机关的诉讼行为及其决定予以撤销,要求其重新做出诉讼行为及决策并给予程序性制裁。“诉讼是要讲求效率的,如果所有的裁定均如同判决一样进行完善的程序保障,则必然影响诉讼进程。因此,对待裁定的救济制度应与判决有所区别。”10996770民事裁定救济方式包含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民事裁定救济措施涵盖补...
民事裁定的救济是指某一司法机关对另一司法机关已经做出的程序性裁判给予肯定性或否定性评价。其中,肯定性评价是指对相关司法机关的诉讼行为及其决策予以维护,否定性评价是指对相关司法机关的诉讼行为及其决定予以撤销,要求其重新做出诉讼行为及决策并给予程序性制裁。“诉讼是要讲求效率的,如果所有的裁定均如同判决一样进行完善的程序保障,则必然影响诉讼进程。因此,对待裁定的救济制度应与判决有所区别。”10996770民事裁定救济方式包含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民事裁定救济措施涵盖补正与更正,狭义的民事裁定救济措施仅指更正,10996771补正和更正在性质上存在区别(见表4-1)。补正的特点在于快捷迅速,无须另行启动新的审判程序,属于审级内自我监督,其建立在既有裁定主体内容无误的基础上,只需对其进行补充和修正。更正是以新的审判程序来审查和判断既有裁定,针对的是民事裁定中可能存在的根本性错误。“凡是在宣判补正程序中提出的救济错误,承办法官没有纠正,致使这类错误是通过上诉或再审程序而得到纠正的,那么就可以认定承办案件的法官应承担枉法裁判的法律责任。”10996772 表4-1 民事裁定救济中补正与更正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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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胡思博: 男,四川资阳人。自2002年研习法律以来,有幸受教于我国诉讼法学界和检察实务界的诸位恩师,相继获得西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西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博士,现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直属国家检察官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联合培养博士后,系我国检察系统培养的专攻民行检察制度的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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