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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保护
摘要
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是指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获得保障,从而免遭职业危害的权利。劳动安全卫生权的基础是人的生命和健康的权利,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之一。从一般意义上讲,劳动安全卫生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条件或状态(宋钰,2003)。具体而言,“劳动安全”主要是指防止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害人体的急性事故,包括人身安全、设备和产品安全以及交通运输安全等。为了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伤害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生产过程的正常进行,企业必须采取各种防范措施,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标准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与之相应的是,所谓“劳动卫生”是指防止工作中各种有害的物理、生物、化学因素对身心的慢性损害,概言之,切实保障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身体健康,防治职业病和职业性多发病等,在技术、设备、医疗卫生方面采取系统措施,成为企业维护职工劳动卫生的必要之举。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既相互独立,又互相关联。无论是安全事故,还是卫生问题,均发生在劳动生产过程之中,因此,发达工业国家在立法和行政管理上都将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结合在一起。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持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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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卜长莉: 1964年10月生,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博士后,美国加州伯克利大学高级访问学者。现为长春理工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吉林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吉林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吉林省社会工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吉林省高校智库——社会工作参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曾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以及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吉林省高级专家、吉林省首批学科领军教授等荣誉称号。 主要研究领域为企业组织、人际关系、文化与社会发展。在《社会学研究》《新华文摘》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出版的学术著作主要有《社会资本与社会和谐》《社会资本与东北振兴——对东北地区142 家工业企业的调查》《社区冲突与社区建设——东北城市社区矛盾问题案例研究》等。获得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三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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