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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δ′(I0)≤0的情况下投资规模与负债水平之间的变化关系
所属图书: 融资结构与企业投资
出版时间: 2009年09月

大股东控制下融资结构对企业投资行为影响的理论分析

第一节 相关文献述评

委托代理理论认为,企业是由构成企业的各利益相关主体(如股东、债权人、经营管理者及员工等)组成的契约组织。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契约安排形成了不同的委托代理关系。这些关系的特点在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行为目标差异导致了相互间的利益矛盾。其中,股权融资契约和债权融资契约分别引起的股东与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实践中和理论界备受大家的关注(杨兴全、郑军,2004[1];陈耿、周军,2004[2];冯根福,2004[3])。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发现企业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与各国特殊的法律制度环境和公司治理机制紧密相关,不同的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水平呈现出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重点矛盾。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特征和制度背景的特殊性,因此,研究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的代理问题必定与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存在不同的关注视角。

现代公司制企业的代理成本理论研究发现,在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下,负债融资存在两种主要的代理问题:一是股东的风险转移动机(Risk-shifting Incentive or Asset Substitution Problem)。[4]在学术论文中,Jensen和Meckling(1976)指出:如果股东有机会先发行债券,再决定进行投资项目选择,然后到市场上出售其部分或者全部属于他的剩余股票要求权,那么,他对两个收益相同而方差不同的投资项目就会存在偏好差异。因为他可以通过在发行债券时向债权人作出实施低风险项目的承诺获得资金,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