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事业及相关产业对国民经济贡献的测算
本章在2010年蓝皮书的基础上,分别更新和递补了2009年和2010年的有关数据,以期更客观、准确、完整地反映“十一五”期间文化遗产事业对国民经济的经济贡献,并据此更准确地展望“十二五”。在主题报告第二章中我们对文化遗产事业尤其是大遗址保护项目对经济社会的贡献进行了定性和定量的系统总结,并对文化遗产事业的经济社会贡献与相关发展目标的差距进行了分析,指出了文物旅游发展的现状、问题和对策。本章是对其中经济贡献测算部分的详细说明,以便专业人士和感兴趣的读者了解细节。2011年蓝皮书继续沿用2008年蓝皮书中提出的文化遗产事业对国民经济贡献的核算框架和2010年蓝皮书中测算中提高测算精确度的三个新办法[1],但没有计入大遗址保护项目的经济贡献。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章的部分内容,完整地展现了《全国文物旅游发展报告》中对文物旅游发展规模和对国民经济贡献的测算过程,是分管旅游产业发展的旅游部门和分管风景名胜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理解并评价文物旅游贡献乃至文物系统相关工作的技术基础。而且,由于大遗址保护项目的经济贡献没有整体计入,这种贡献是被低估了的。
1 基本测算方法说明
这里所介绍的基本测算方法用于本章中对文化遗产事业整体及其中的博物馆(限于文化文物系统的博物馆)对国民经济贡献的计算,大遗址保护项目的测算有所区别[2]。下面以文化遗产事业对国民经济贡献的计算为例进行说明。
(1)测算范围及时间
目前文化遗产事业尚未统筹,其主体仍是文物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