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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扩展的合同
出版时间: 2014年12月

公共物品生产的组织选择——对两个主要分析框架的介绍

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随着中央提出以“建设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作为中国财政改革的基本目标,学术界和政策界对公共物品理论的关注迅速升温。此后数十年里,学术界做了大量西方公共物品及其相关理论的引介工作,这些工作在推动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界定政府的职责范围、规范政府的干预方式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时至今日,随着经济体制的市场化改革走向纵深,仅有理论和观念的支撑已经不足以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难题,现有的公共部门改革需要技术性的细化。本文所讨论的公共物品生产的组织选择,即是其中之一。特别是,随着政府简政放权步伐的加快,以及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政策已经启动,对于公共服务治理结构的理论探讨更显迫切。

假定融资问题已经解决,公共物品应通过何种组织进行生产?是官僚机构(政府机关)、私人企业,还是非政府非营利组织(NPOs)?就同一公共服务来说,不同组织的生产绩效有何差异?人们依据何种标准选择合适的生产组织?传统财政学假定官僚机构负责公共物品的生产,至于官僚机构是如何运行的,则作为一个理论“黑箱”而未加探讨(布坎南,1968)。

传统财政学的这一缺陷在几个方面激发了后来的研究。一是官僚理论,它打开了官僚机构的“黑箱”,暴露了政府生产的内部结构及其无效率的一面;二是各类组织间的比较制度研究,它为判断不同治理结构下公共物品生产的效率奠定了理论基础。出于本文的研究目的,我们仅关注后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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