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家庭子女城乡就学地选择的公平性问题:基于可行能力理论的分析
我国限制劳动力迁移的制度基本消失,包括居住限制、食品供给限制以及大部分的就业限制(吴红宇,2007),城乡之间的二元结构以及由此造成的不公平现象依然存在。根据杜森贝利的相对收入假说观点中的“示范效应”(消费者之间的消费行为是相互影响的)和“棘轮效应”(消费习惯在时间上的不可逆性),农村居民会受到城市消费形式和消费途径的影响,这不仅包括私人产品的“超前消费”,而且包括一些城乡之间存在不均衡供给状况的公共品。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顺利跨出农村走向城镇,获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已经成为农村居民迁移决策的重要动因之一。
在有关农村居民迁移动因研究的大量文献中,“角色”定位是该问题的重要分野。无论是作为劳动力供给者、[1]家庭生产者[2]还是人力资本投资者的迁移,“通过迁移行为获得一定的净收益”是普遍标准,而收入差距则是该类问题的核心。已有研究大多是基于托达罗(Todaro,1969)的绝对收入差距理论进行的,即城市的高收入和更多的就业机会,构成了较高的城市预期收入。沿着这一逻辑,农村家庭无一例外应该具有较强的迁移动机,许多研究调查的结果显示,农村家庭并非有相同的迁移动机,而会做出不同的决策(蔡昉,2002)。例如,对都阳(2000)的研究发现,最具有迁移动机的家庭并不是最贫困的农户。
正如上文提到的,“对更好事物(Amenities)的追求”(Sjaastad,1962)在我国城乡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不均衡的背景下,对农村居民迁移决策有强烈的驱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