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联合投资附录
附录1 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联合投资管理办法(建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带动社会资本投资早期创新型企业的创立和成长,为完善创业投资扶持体系培育项目源,根据国家实施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的有关精神,总结和借鉴国内外实践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指依据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在国家财政专项安排的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专项列支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联合投资”是指由经过认定的合作伙伴按约定的投资准则筛选评估项目后,由合作伙伴与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按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同等条件对项目共同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联合投资由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委托的受托管理机构担任管理主体。由受托管理机构代表中央政府对联合投资合作伙伴进行选择,对合作伙伴关系进行管理,对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评审,代持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联合投资在被投资企业中形成的股权并回收投资。同时,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由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第二章 合作伙伴的认定
第五条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联合投资的合作伙伴经由“发布招选公告”“提交申请”“资格初审”“资格核准”四个步骤产生。
第六条 下列四类投资人均可申请成为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联合投资的合作伙伴:
(1)委托专业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创业投资基金;
(2)公司附属型创业投资机构;
(3)社会天使投资人或天使投资联盟;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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