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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新命题

以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为基础确立的现代国际法,根源上看乃是西方社会的一种地方性规则。凭借西方国家自工业革命后在国际社会获得的优势资源和优势地位,这种地方性规则被强行推销至世界各地,并借力于非优势地位区域的被动或主动依赖,成为普适的行为规则。这种行为规则的正当性前提,是一种“先到先得、后到不得”的丛林式价值;此行为规则的运行方式,奉行的是一种索取和耗竭的短视标准;此行为规则的后果,则不可避免地落入竞争的甚至是相互搏杀的毁灭式圈套。这显然有悖于法律努力追求的“使人们获致一种令人满意的共同生活的社会秩序”目标。这种背离敦促我们反思现行的国际法产生的国际社会是如何形成和发展的,国际法是否存在某些尚有待发展和完善的空间,进而更敦促我们反思现行国际法所维护的国际秩序是否存有优化和变革的必要。“一带一路”的建设目标以及所奉行的基本原则,为我们反思现行国际法提供了正当性背景和参照体系。

本研究遵循经典的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第一章至第三章为提出问题的部分,第四章至第六章为分析问题的部分,第七章则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为背景,提出问题的破解思路。

第一章至第三章,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为背景,审视现有国际秩序和国际法规则体系的演变脉络,并提出现有国际体系及国际法规则非完备性的命题。即当前的由西欧拓展至世界的国际体系并非国家间关系的最后形式,当前的国际法规则也存在进一步发展乃至实质性发展的空间。

第一章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这一战略命题为背景,审视1618~1648年欧洲三十年战争结束后确立的现代国际体系。基于此,作者提出下述观点,即现代国际体系基于其起源,天然地具有地方性特征。这一特征深刻地烙印于现代国际关系理论,使其出现系列缺陷,诸如以西欧国家间关系为刻画国际体系的唯一样本,以西欧国家的民主模式为政治唯一模式并强行推行至世界范围内,以西欧和复刻西欧体系的国家为核心国家,凭借其工业革命后形成的暂时性技术优势掠夺资源从而对非体系内的国家形成绝对优势地位,并借助此优势地位将其他国家逐渐边缘化。事实上,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的提出让传统的非西欧体系国家获得参与国际秩序的全新路径。

第二章承接第一章有关国际秩序的论述,着重探讨维护现代国际秩序的国际法演变历程。国家间互动产生了国际秩序或国际结构,处于此秩序或结构内的各国存在共同利益则会促成国家间共有知识的出现,并进而固化为国际法。各国须有共同利益,国际法律秩序才得以建立。各国都能从秩序中获益,它们才会选择服从秩序。鉴于此考虑,笔者对现代国际法的演变予以梳理,并且提出下述观点,由于现代国际法所维护的国际体系具有地方性特征,国际法也就不可避免地自源头看是一种地方性规则。

第三章承接第二章国际法困境的阶段性观点,提出现代国际法规则体系并不完备,仍存在可进一步实质发展的空间的观点。现代国际法的范式,是基于主权国家作为基本构成单位的国际社会是一个平权者社会的特点而确立的,它假定所有国家基于主权平等相互并不享有管辖权。然而,国际法的生产者并不是国际社会所有成员,而是特定的某些成员,或者说是西方的“文明国家”。非西方文明国家的其他成员,则在很大程度上是接受者。国际法议题和相关规则的提出也多由此类“文明国家”主导,这就导致国际法在前提上和内容上存在缺陷。

第四章至第六章,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为视角,分析国际法体系的非完备性。这种非完备性体现在其正当性前提,是一种“先到先得、后到不得”的丛林式价值;此行为规则的运行方式,奉行的是一种索取和耗竭的短视标准;此行为规则的后果,则不可避免地落入竞争的甚至是相互搏杀的毁灭式圈套。这显然有悖于法律努力追求的“使人们获致一种令人满意的共同生活的社会秩序”的目标。

第四章承接第一部分所提出的现代国际法非完备性观点,分析国际法的非完备具体体现。这种非完备性从源头上体现为国际法的基础和最高判准的价值取向是一种“先到先得、后到不得”的敌对式价值,是局限于欧美所谓“文明国家”间的共同价值,导致国际法在运行方式和作用后果上均存在问题。最严重的问题则是国际法遭遇到究竟约束力如何或者说国际法究竟有多大价值的根本质疑。

第五章就国际法的非完备性予以分析,分别选择从经济、海洋以及环境领域,选择具有代表性的重要国际条约予以文本分析。通过对这三个重要的国际法领域条约的文本分析,笔者提出国际法发展中面临原“文明国家”和新兴国家角力的观点。原“文明国家”试图排斥新兴国家的发言权,将国际法框定在既有的“地方性”特征中,以保有其既有的条约制定和发展上的优势地位。

第六章从国际司法实践的角度,对国际法非完备性这一命题予以论证。通过分析国际法院、WTO争端解决机构以及国际海洋法庭的相关案例,作者实证性地提出,在争端解决中,国际法对“主权平等”的贯彻依然是局限于西欧体系国家,涉及非体系内的国家时,国际法的地方性特征再度凸显。熟悉并掌控这种地方性的体系内国家,利用于己有利的国际法规则,对新加入体系内国家实行法律压制。

第七章,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为契机,推进国际秩序和国际法体系的补缺进路。本部分主要论述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所推行的“和谐主义”是截然不同于既往国际法奉行的丛林主义,所提倡的当计天下利的价值观念也不同于已有的“先到先得、后到不得”的价值观念,所意欲实现的目的是国家间的真正合作甚至是融合,而非当前所广为人知的单向度价值链上核心国家对非核心国家以及边缘国家的压榨。这三个位面上理念的更新,将促使当前仍然在处理国家间共存及一定限度合作的国际法获得新的发展方向上的启示。

新兴大国要成为真正的强国,既需要物质准备,也需要理论准备。这种理论准备需要一种新出现的价值观念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认同。根据学者的观察,在新兴经济体中,只有中国具有持续提高在国际经济和安全议题领域的能力。这就要求中国对国际社会以及维护国际社会的国际法规则供应新的理论和命题,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正是中国可向国际社会供应新选择的契机。这种新选择的重点不再投射在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下的国家间共存上,而是以现在于一定限度上存在的国家间的合作为起点,力求实现国家间的融合。因此,国际法规则将在如何处理国家间共存的基础上,规范实现国家间的全面合作及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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