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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霸权、安全秩序与制度构建

当前评判水霸权强调实力优势,容易将优势国家等同于水霸权国家,这种判断不利于科学客观地分析复合体权力结构及其影响。实力优势是霸权国家的重要条件,但仅仅有实力优势并不必然产生霸权。优势流域国成为水霸权国家,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客观要件,即流域国是否有支配别国的能力(地理位置、政治经济军事力量优势);主观要件,即流域国是否有支配别国的动机;结果要件,流域国是否获得了超出其水权权益的收益,损害了其他流域国家的利益,造成了国际河流水分配和利用的不公平不合理结果。

流域国家的互动会使复合体内部结构发生改变,社会结构(友善—敌意模式)可以从“冲突形态”上升到“安全共同体”。流域国的互动围绕水权展开,追求公平的用水权利是其合作的动力。只有运用体现人类共同利益、权利边界明确、流域国权利义务对等的国际河流利用理论,才能顺应流域国合作需求,构建和谐的国际河流水政治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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