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了拆迁中的社会保障责任。本文认为拆迁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很多时候不是通过对被拆迁人的民事赔偿就可以解决的。这里面牵涉到很多与社会保障相关的权利,而按照现代国家的理念,这部分职责的承担主体必然是具有公共属性的政府。这一点必须在城镇房屋拆迁法律制度设计中予以明确,同时,立法关于政府在拆迁中所需承担社会保障责任的义务内容和操作规程也应当规定得更为详尽,并对不履行义务所需承担的责任形式作出具体规定。另外,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社会保障责任的承担在实践中极可能沦为虚谈,因此,必须有合适的司法途径规范政府行为,使被拆迁人能切实行使自己的权利,使政府等义务主体能有效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