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非洲法研究属于极为薄弱的环节。但非洲法研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我国的外国法制史课程,除了要介绍欧美国家的法制史外,还应该介绍亚非拉国家的法制史。
1998年,湘潭大学法学院成立了专门的非洲法研究所,该所的同人们在艰难的处境下投身于非洲法研究,终于在2000年结出了其第一个成果——《非洲法导论》(洪永红、夏新华等著,湖南人民出版社出版)。
该书40多万字,包括绪论、本论和专论三部分。第一部分包括两章,涉及非洲法的一般问题,如非洲法的概念、研究非洲法的意义、非洲法律文化的变迁等;第二部分有5章,分别研究了非洲的习惯法、宗教法、大陆法、普通法、混合法等;第三部分含6章,分别介绍了非洲的宪政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经贸投资法律制度、诉讼程序法律制度、难民法和人权法等。全书除了少量遗漏外,非洲法的方方面面在这里一览无余,读者可从本书获取关于非洲法的丰富的信息。
我是该书的一个特别的读者,因为在读它之前,我也曾就非洲国家的民法典编纂史做过研究,对非洲法并非一无所知。我希望通过阅读此书得到进一步的非洲法知识,果然,此书带给我如下关于非洲法的新知识。
第一,非洲习惯法的含义问题。按照我过去的理解,所谓习惯法,是无特定立法主体的法,也就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自发地形成的调整个人人际关系的规则,可以说,人人都是这样的法的立法者。但《非洲法导论》告诉我们,非洲的习惯法由酋长、酋长会议、公众大会、团体、长老会议甚至法官制定,并且有自己的诉讼和执行程序(第75~81页),这样的“习惯法”与人们对习惯法的通常理解相去甚远,应该是酋长社会的非洲的固有法。西方殖民者把它称为“习惯法”,实际上表明了他们对这种法的贬低。
第二,非洲法的混合法发展方向问题。非洲是个法律熔炉,世界上的重要法系通过剑(战争)或秤(商业)纷纷涌入这里。大陆法、英美法、伊斯兰教法自不必说,就连印度法也在非洲获得了一席之地。有的国家如坦桑尼亚,在法律上一分为二:一个是德国法与英国法相混合的坦噶尼喀;另一个是伊斯兰教法的桑给巴尔。在这样复杂的法律情势的背景下,非洲法的发展趋势是什么?本书告诉我们,非洲法的格局正在朝混合法类型迈进,将来,不能说某个国家是纯粹的大陆法国家或纯粹的英美法国家,而是两种法律因素兼备的国家(第51页)。我认为,这样的预言有相当理由,符合人类发展的方向。
第三,对印度教法的了解。印度人在非洲的存在给这个大陆带来了包括法律在内的新因素。尽管在印度本土,印度法已成为死法系,而在非洲的印度人社区中,印度法继续作为属人法适用于印度教徒(第160页)。正因如此,作者们在对非洲法的研究中发掘出这块化石,使我知道了它的渊源包括吠陀、法经、法典、佛教经典、国王敕令等,我的印度法知识因此得到加强。
第四,一般说明与个案分析相结合的论述方式使我对非洲法的实际运作获得了新鲜的印象。在本书中,作者始终采用一般说明与具体个案分析相结合的论述方式。例如,作者分析了1986年在肯尼亚发生的“奥蒂罗安葬权案”,该案中奥蒂罗的妻子与其丈夫所属卢奥族的头人就奥蒂罗是应该安葬在他生前经营的农场还是故土奈米拉发生争执,最后经过两审,判决死者应被安葬在故土。作者从这一个案出发进行分析,认为其实质是普通法与习惯法的矛盾冲突,最后是习惯法得胜。这一分析以小见大,令人信服。这些个案分析揭示了非洲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作情况,使人了解到纸上的法与实际法的冲突。
第五,对非洲法基本发展线索的整理。作者认为,非洲法的最初发展是固有法阶段,后来发生的三次重大变迁使固有法受到冲击。第一次变迁是伊斯兰教法与非洲传统习惯法的交汇和融合;第二次是西方殖民者把自己的法律移植到非洲后对固有法的挑战;第三次是20世纪50~60年代非洲各国纷纷独立后,它们对殖民地法的遗产与传统法进行的整合(第17页)。这样的概括,十分清楚地把非洲法的历史沿革完全揭示出来。
显然,在这一历史纵坐标上,非洲法发生了三次革命,其中两次是外来冲击,这种冲击是带来了进步还是倒退?作者似乎不愿明示。在第125页中,作者谈到了伊斯兰教法取代土著法的好处,但由于伊斯兰教法仍然是宗教法而非世俗法,因此它仍有待被世俗的西方法取代。当然,这种取代是以血腥的方式进行的,因此使人在承认这种取代的进步性上心存疑虑,为殖民者唱赞歌的罪名实在太重!尽管如此,该书仍然以不那么明朗的方式肯定了这种取代的进步性。第6章“非洲普通法”肯定了英国法对土著法的取代,如英国法概念的渗透“导致了非洲习惯法从口头法向成文法的转化”(第248页),培养了“个人权利的要求和其经济上的自立”(第248~249页)。“在家庭方面,亲属关系的纽带和义务的束缚有所松弛,救助的义务已经淡化。非洲许多家庭成员的法律义务逐渐个体化,人们往往有意无视其惯常的亲属关系的义务,拒绝为具有法律义务的亲属进行赔偿或捐助,相应地,他也常放弃来自同样义务的帮助。”(第250页)上述论述证明,在殖民主义的催化下,非洲实现了一场从身份到契约的进步运动。
对于上面的收获,我深深地感激《非洲法导论》的作者们。但是,此书有些地方我感到不很满意,兹说明如下。
第一,全书过分强调非洲的共性,忽略非洲各国的个性。我们知道,非洲可以大体分为撒哈拉以北非洲和撒哈拉以南非洲,这两个地区差别甚大,不区分南北,几乎无法一般地谈论任何非洲问题。北非通常被作为阿拉伯世界的一部分考虑,与中东问题联系在一起;而撒哈拉以南非洲问题似乎才是真正的非洲问题。无怪乎一些研究非洲法的著作,仅以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的法为研究对象。
第二,本书基本上没有对非洲国家民法典的说明。第10章关于非洲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论述,算是对这一缺陷的小小补救。法律的本体是民法,因此,任何比较法方面的著作,都以主要进行民法方面的比较为工作范围。事实上,非洲是一个民法典的高发区,每个大陆法系的宗主国都曾把自己的民法典扩展适用于自己的非洲殖民地,造成许多欧洲民法典曾在非洲适用并正在适用的情况。例如,《法国民法典》、意大利1865年民法典、西班牙民法典、葡萄牙民法典都曾在非洲适用。而且埃及还在博采众长的基础上制定了自己的1946年民法典,并受到许多国家的模仿,形成了埃及法系。令人遗憾的是,所有这些作者们都没有写到。1872年英国为印度殖民地制定了契约法,
另外,书中还有一些小缺陷,在此不一一列举。但对于《非洲法导论》这一本具有填补空白意义的书来说,这些小缺陷不过是瑕疵而已。
(原文载《西亚非洲》2000年第4期,收入本书时有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