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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介入大学学术绩效的权力边界——以权力依据为研究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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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的教育绩效(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等)和研究绩效(作为有知识产权的学术成果)是大学最为重要的学术绩效。大学学术绩效的优劣、大小既与大学内部治理水平有关,也与大学外部治理方式有关。政府作为大学最为重要的外部治理主体,其通过什么方式和手段介入大学学术绩效从而影响大学发展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美国作为世界头号高等教育强国,其大学的学术绩效从整体上早已进入世界一流行列已是不争的事实。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作为其最重要的外部治理主体,研究其如何介入大学的学术绩效事务从而提升高等教育的整体竞争力对我国建设“双一流”大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美国,大学尤其是私立大学具有相对较大的学术自治权,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州政府要介入其学术绩效事务均要在法律上寻找较为合适的依据,否则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美国大学很可能会与其对簿公堂。就联邦政府而言,美国宪法并未赋予其直接管理教育的权力,但其可依宪法赋予其其他非教育权采用迂回策略,间接而宏观地介入大学事务,从而成为对高等教育影响深远的外部治理主体之一;而对于州政府而言,因美国宪法赋予其直接管理教育的权力,其可依教育权直接介入大学事务,以至于其通常被视为对高等教育产生直接影响的最主要的外部治理主体。下文笔者以“权力依据”为研究线索,通过分别考察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介入大学学术绩效的法律依据及其方式方法来分析美国大学学术绩效的外部治理问题,以期从中总结出可指导我国“双一流”大学建设之有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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