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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族区域自治中“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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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要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实践,认为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关键在于“民族”与“区域”两大因素相辅相成。“区域”是民族自治的地理、生态、行政范围,民族则指生活在不同地理、生态条件下因而创造不同文化的人类不同群体,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民族区域自治;“区域”多在老少边穷地区,“民族”则多为精准扶贫的对象,两者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中西部和边疆发展繁荣的要素;“区域”与周边国家相连,“民族”与周边国家跨国而居,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中国与周边国家关系的桥梁和纽带。因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表现,也是中国政府通过制度设计实现尽快发展的区域。作为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组成部分的民族自治区域逐渐演变为多民族、多界别、多职业群体居住区域,民族身份也日益与职业身份、界别身份或其他身份并存,因此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内容就必须随时代变迁而完善,完善的基础仍是坚持民族区域自治不动摇,完善的核心仍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具体来说,在价值与观念层面,坚持民族区域自治的同时,强调民族离不开区域、区域离不开民族;在政策和制度层面,兼顾“民族”与“区域”;在管理层面,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协调民族区域自治法与其他各种法律之间的分工与合作,关注以具体事务为中心兼顾民族与区域的灵活多样的民间协调方式。最终,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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