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俄罗斯在社会经济关系中广泛采用了生态安全保障的法律机制,但不难看到,由于在生产行为的授权许可、鉴定、监督和审查 程序中生态安全保障机制使用范围的扩大,越发可能导致由于缺少明确的生态安全威胁的法律界定标准,以及生态安全保障规范过于宏观,使得该机制成为官员们权力滥用和进行腐败活动的手段和工具。同时,必须承认,俄罗斯生态安全保障的经济立法还面临着如何同宪法规范协调以及自身如何完善等问题。
环境保护法,生态法治,研究报告,中国
刘洪岩: 刘洪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生态法研究室主任,教授、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