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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与地方习惯:清代湖北民间文书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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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各地契约的用语和立契方式呈现多样态,其中绝卖契约和活卖契约在产权性质上有根本的不同,清代湖北契约无不强调立契性质,但也存在限满未赎改当为卖及卖头典尾式的典当契约形式。清代税契制度发展进程中形成了“契纸契根”与“契尾钤印中分”两种最重要的制度,红契与白契、官契与私契的区别,均与是否经官钤印等税契制度有关。湖北已发现的民间文书时空分布不均衡,时间分布集中在清代、民国两个时段,空间涵盖了湖北三十余州县,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湖北各地域自然环境的变动、行政区划的兴替及社会经济的变迁。清代法律禁止田房典卖时借“先尽亲邻”掯勒短价,并不等于废除“先尽亲邻”之说。湖北许多州县契约文书中,仍保留着“先尽亲邻”契约习俗,且各州县契约文书中有不同的先买权排序习惯,体现了国家大一统契约法律制度下,民间契约习俗的多样态与差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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