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从全国已判决的58个相关判例的统计情况看,网络服务提供者触犯的罪名集中在《刑法》的第三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且实行行为多样化。在适用其他罪名时,是否区分主从犯不统一。我们认为,裁判文书忽视了对“明知”的说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内容具有模糊性,本罪不是刑法重刑主义的体现,而是立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义务的设定。《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的规范属性是共犯正犯化,不是量刑规则或从犯主犯化。在刑法教义学的视角下,应当分别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构成进行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