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总统交给我随附的关于与英方交换S-1情报的文件,并指示我起草一份答复,无疑所建议的材料是为了给你一个答复,因为所附的电报标明要你关注。
不再有违反协议的任何断言。因此,英方的异议要么是针对已采取的政策,要么是针对政策实施的方式。关于这个问题,我再次同军事政策委员会,以及简要地同史汀生部长,交换了意见。我们谁都未发现,目前的政策,在马歇尔将军、史汀生部长和华莱士副总统仔细审阅和同意之后,又经总统批准,无论如何是不合理的,或者在这件事上到了阻碍战争努力的程度。我们也未能发现,目前政策的实施是不明智的。因此我认为,在可能提出任何修改意见之前,有必要更明确地确定为什么英方提出异议。就如C.C.W.D.,1744Z文件最后一段指出的那样,确实应该迅速地解决这个问题。然而,目前英方不愿意进行某些科学情报的交换,我们已对他们发出了邀请,仅仅意味着我们的科学家一时未能在不断进行的研究中获得与他们合作的好处。这远不如对这一具有独特意义问题的明确认识来得重要。因而,我将评论政策及它的实施,并且我建议你要求英方提出明确的批评意见。
所采取的政策是,无论是在这个国家还是在英国,只要有人需要它且能够现在加以利用从而推进战争努力,就将有关这个问题的情报提供给他,但是,出于安全考虑,所交换的情报将被限于这个明确的目的。
在这样一种政策上,没有什么新的或不同寻常的方面。它被普遍适用于这个国家和其他地方的军事事务。超越它则意味着将秘密军事事务的情报提供给个人,他们希望得到情报,要么是为了一般的兴趣,要么是为了将其用在非军事或战后的事务方面。这样做将降低安全性,却无助于战争努力。
这一原则的应用绝非单方面的。例如,在实施这种政策的情况下,我们自己的海军研究实验室也将受到获得充分完整情报的限制。这样做得到了海军当局的同意,尽管事实上海军研究实验室想获得完整的情报。像从事该问题研究的其他实验室一样,该实验室获得了全部对其正在推进项目的全速发展有必要的技术情报。再往前走则会降低安全性,而这个问题上的安全是重要的。在这方面,不应忘记海军研究实验室在总统任命的一个特别委员会的指导下,很早就从事该研究的多个方面,实际上我相信与任何地方的任何团队一样早。当国防研究委员会成立时,该特别委员会被重组置于前者之下。
相同的政策在科学研究与发展局的整个机构中得到执行。原则是任何个人都禁止获得秘密情报,除非对他履行其指定的职责而言是必需的。英国人自己也使用该原则,他们偶尔要求我们对他们提供给我们的情报施以特殊的限制,超出了现行的做法,特别是涉及秘密的问题时。
因此,我很难相信,目前英方的异议是针对该政策的。但是,C.C.W.D.,1807Z文件最后两段与此十分相关。其一陈述了该原则,其二指出了执行是符合该原则逻辑的结果。接着继续说道,这“摧毁了‘协调甚至共同进行两国间的努力’这一最初的构想”。如果执行是符合逻辑的,那么异议必然是针对原则本身的。然而,超越该原则涉及将情报提供给这些人,他们不是为了最好地进行战争努力,而是为了其他目的,比如战后商业利益。
我不得不由此得出结论,英方异议的出现是由于我们禁止提供他们认为可能对他们战后形势具有价值的情报。如果这真的是他们的立场,那么想必应该适当地考虑两国之间整个的战后关系。应根据两国关系带来的好处进行考虑,并从适当的角度看待其他关系。为此目的传送这方面的情报,将涉及我们向英国提供这个国家因付出极大成本和努力而获得的情报,并且尽管我们为了推进我们共同战争努力的目的无限制地传送情报,但我们几乎难以放弃将我们开发的成果作为战后规划的一部分,除非建立在在这方面达成某种全面协议的基础之上,可目前不存在协议。安全开发一种潜在重要武器的恰当做法,不应当仅因为一个事件而做出改变,以产生这种进一步的结果。在这方面,我请你关注所附的科南特博士的备忘录。
因此,为了在适当的时机考虑与战后广泛关系相关的问题,我的建议是,对所附电报的答复应尝试将问题集中在这一点上,如果确是如此,因为我倾向于认为,英国人主要想的就是这一点。
我相信,除此之外的原则的具体执行不是英国人首要关注的问题。但是,最好简单回顾它们一下。因为它们与政策相一致,在英方团队和美方团队的适用上不加区别,我相信它们是合理的,并且在适当考虑安全的情况下与取得的最佳进展相适应。
从一开始,两个国家中各处致力于同一问题研究的科学团队就存在全面的科学情报交换。建议这方面的交换应继续下去。最近未能做到这一点,完全是由于英方拒绝这样的合作,而他们反对的政策是他们所持的。
这样,在芝加哥有一个团队从事项目的一个领域,而在加拿大正在组建一个从事相同领域的团队。我们建议,这两个团队之间在科学研究方面进行全面的科学情报交换,而不是在我们独自准备开展的生产流程的细节方面。同样,在扩散法的科学研究方面有不止一个团队,我们建议在类似的基础上继续交换情报。
另一方面,我们在加利福尼亚长期致力于电磁法,而英国人未沿着这些路线开展工作。我们不必向他们提供有关这方面科学成果的情报。我认为,他们不会反对。因为他们不可能利用这样的情报,而在这方面我们的科学团队完全是足够的,目前以战争努力的其他科学领域为代价,包含了尽可能多的应致力于该领域的科学人员。
我们很快就会建议在一处隔绝的地方组建一支特别的科学团队,从事一些与实际炸弹制造相关的工作。千方百计不让敌人知道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但要在该领域确保足够的秘密是极其困难的,因为在这方面的工作被纳入管控之前,一般性的背景知识已被各类科学家所了解。因此,我们建议通过特别的措施将该科学团队与外界隔离开来,包括与大部分我们自己的科学家和英国的科学家。但是,我们非常愿意邀请一两位英国科学家加入该团队,并且如此指明,只要他们本人遵守与我们所邀请的美国科学家一样严格的管理;时间可能会是数年。
我们现在正在建造生产工厂。在实现常规生产过程中所积累的情报将是广泛的,许多的发明将导致向美国政府提出专利申请。我们信任的美国公司正在处理这个问题。我们不建议让所有的团队都了解这些生产计划,无论是英方的还是美方的,除非为了保持全速发展而完全有必要扩展情报接收的范围。英国的商业利益集团想获得这些计划以及工厂运行的报告。毫无疑问,依据合同不一定要将它们在这方面的任何发明的专利权让与美国政府的各种美国公司也是如此。
最后,存在一个军事使用的问题。一段时间内,这不会成为问题。如果这场战争不会长久持续,如果不存在这种方法被用来针对我们从而造成灾难性后果的危险,那么这可能永远不是问题。但当问题到来时,无疑应建立特殊的军事渠道去恰当地考虑战略、战术和使用的问题。我确信,英国人的头脑中不会关注这一点。
总之,我的建议是,在做最后的答复之前,你再次简要地说明情况,并询问目前确切的异议究竟在哪些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