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如果要对敌使用原子弹,我们认为若对日战争再持续一年将使用它们,那么将有必要在使用它们的同时向公众发布有关这些炸弹的信息。在我们看来,所发布的这种信息应采取相当详细的叙述开发历史的形式,从而提供全部必要的科学事实并将荣誉归于许多相关的科学家个人。同时,似乎总统应当以更概括的方式向国会汇报,并建议与英国和加拿大签订一项条约待参议院批准,以及为管制原子能的生产而提出立法建议。
(2)如果在对敌使用原子弹之前,对日战争已经结束,那么我们认为应当在战争结束之时以相同的方式发布(1)中所提到的信息。我们不能过于强调这样的事实,即一旦战争结束,完全不可能保守这些至关重要的开发知识的秘密。在整个事业中,涉及太多相关的人员和相关的工业企业;只有媒体在自愿接受审查的基础上密切配合,才能阻止这件事在出版物中被广泛讨论。此外,我们应当强调,在接下来的5年里这种技术和科学在一些国家里一定会迅速发展,以至于我国政府以为保住现有知识的秘密我们就是安全的这种想法将是极其危险的。我们主张,要么在原子弹使用之时,要么如果在对日战争结束之前这种炸弹尚未问世,那么在敌投降之时,除了原子弹生产方法和组装的详细方案之外,应最充分地披露必要的科学事实。
B.
(3)在我们看来,在披露必要的事实之后立即制定法律是极其重要的。这一法律应规定成立一个国家级的委员会,拥有权力控制和管理涉及整个该技术的材料生产、原子动力的生成和沿着这些路线的实验。似乎同样重要的是,与加拿大和英国签订一项条约,确保在这些国家实施相同的控制,将《魁北克协定》所规定的情报交换置于长期的基础之上,以及将这两个国家未来的工业权利置于一个令人满意的基础之上,依据《魁北克协定》,这方面的权利由美国总统负责决定。此相同的条约将必须考虑那些由总统和首相直接制定的广泛的政策条款。
(4)在叙述开发历史和必要的科学事实的公开声明中,应当指出我们与英方达成的协议源于这样的事实,我们早就共同致力于这一开发,已就涉及从事目前战争的科学情报交换达成了一致意见。依照这一总的政策,已在这方面做出特别的规定,只有在技术情报交换有助于这两个国家从事目前战争的情况下,才与英方进行这种交换。鉴于近来几个月里所有大规模的实验和开发在这个国家完成,以及某些方面在其伊始和发展阶段都是由美方单独承担的,所以一些技术问题未透露给英方。自由交换的领域,对美方努力的帮助是很大的,现有的共同安排正极好地发挥作用。看上去应当签订一项条约,确定是否应与英方全面交换技术方面的情报,并且不限于那些与赢得这场战争相关的工作方面。
(5)几乎没有必要主张,必须制定国家法律去控制原子能以及能够产生原子能的材料的生产。然而,应记住以下事实。一是不但涉及控制原子弹所需的相对大量材料的生产,而且涉及只需少量材料以热的形式产生原子能的更小规模的实验。这种性质的装置通常被称作“热水锅炉”,在接下来的几年里,建造起来相对容易。它们将提供一个强烈的中子源,这些中子的危险性与被大规模排除在外的X射线的危险性相同。这些热水锅炉还会产生放射性的有害物,若不采取良好的预防措施,将对所有附近人的健康构成危害。这整个原子能的事物是一个新技术,其潜在价值超出了我们的估计。因此,一些年内某人可能设计一个实验,如果实验不受控制,可能毁掉一座城市的绝大部分。人类第一次面对可以产生太阳热能的那种能量。因此,我们指出的形势,不但从军事角度关乎国家安全,而且国家在这方面面临一种独特类型的健康危险。
(6)我们建议,依法管制该领域所有类型行为的必要权力,只能来自与英国和加拿大拟议签订的条约,或者来自联邦政府在军事防御事务方面的普遍权力。对于依据国家防御权力实验能否被足够管制,我们表示质疑,而我们认为,对这样的实验实行管制是至关重要的。
以授予联邦政府专利的形式,已获得了对该领域发明的良好管制。这能够防止私人公司不经联邦政府许可就从事该领域的商业项目,但是,仅通过专利,政府难以指望有效管理产生原子能的材料生产,以及对实验加以管制。此外,很可能会出现规避已有专利权的新发明。因此,我们认为,国家立法和一项条约是必需的。
(7)在计划能够成熟至起草最终的条约和法律方面,时间可能是很短的。所以,我们敦促你尽快将此事告知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