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责任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放权有余而控权不足”问题,使得院庭长对特定案件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但目前审判监督管理实践中还存在认识不统一、制度不健全、配套不到位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对特定案件的类型进行细化,并从程序启动、识别主体、责任落实等方面完善相应的监管机制。
司法制度,研究报告,中国司法发展,司法体制改革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课题组负责人:徐清宇,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课题组成员:赵新华、王岑、赵海生、薛忠勋。执笔人:薛忠勋,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