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在公民财产权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但其确认和强化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物权法的核心是对公民财产权的平等保护,这突出地表现在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人财产的平等地位及其平等保护上。《物权法》实施后,公民财产权的意识空前高涨,尤其是公民更加重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停车位等不动产权利。物权法通过限制公权力的行使,特别是明确了征收征用的适用要件,保障了公权力的合法行使,实现了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良好平衡,但仍有待细化。在《物权法》的框架下,秉承限制公权的精神,制定、完善相关立法,有利于全面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人权,研究报告,中国,2011
陈耀东: 经济学博士,现为南开大学法学院、经济学院双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物权法、房地产法、房地产经济学
张志坡: 法学博士,现为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