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在广东省首推环境保护禁止令,为珠海市生态环境提供制度保障。环保禁止令具有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预防环境损害扩大的优势,在提高环境保护效率的同时,也节省了行政执法和司法成本,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鉴于环境案件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法院在审查是否符合禁止令的申请条件时,需要综合考虑环境损害严重程度、被申请人主观恶性大小、因果关系等因素,更加谨慎地作出环保禁止令,同时也需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和审判技能。
社会主义法制,研究报告,珠海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课题组: 课题组负责人:饶伟,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课题组成员:程怡、吴作栋、吴郁郁、袁明亮、龚婧媛。执笔人:袁明亮,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