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积金制度中管理人主要分为核准受托人、投资经理和资产保管人,此外,还可以设置(行政)管理人(协助核准受托人完成行政性工作)和中介人(计划的推介和销售),但强积金没有单独的账管人角色。核准受托人需经过积金局审批获得牌照才能展业,投资经理和资产保管人则由核准受托人自行委任,以此奠定受托人的绝对核心地位。香港强积金计划和内地的年金计划“三权分立”的管理人架构高度一致,不过从牌照管理和具体审批来看又有很大不同。具体来看,对内地年金制度有以下启发:一是适当控制年金受托人准入数量,激活受托业务的规模化优势;二是积极扩容年金投资管理人,为年金投资提供丰富选择;三是协同监管,为市场的良好运行提供多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