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开始,中国信托业经历了数年的黄金发展期。信托业管理的资产规模快速增长,为投资人带来了丰厚的投资回报,给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资金支持,相应地也形成了日趋完善的信托业监管体系。不论对信托主体的监督,还是对信托行为的监管,我国已建构了较为全面的监管法制框架,确立了相对完备的监管制度体系。
但不能否认的是,信托业监管依然存在许多不足和漏洞,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信托实践中的众多问题。如果不能反思并改革现有的信托业监管制度,我国信托业的未来发展依然会面临巨大的挑战,甚至有可能会引发信托业乃至金融行业的“系统性风险”。
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对我国信托业监管做一个整体性的反思。本章在对过往十年信托业监管体系发展进行回顾的基础上,思考现有监管制度存在的体系性不足和功能性缺陷,同时从理论角度对信托业监管应当处理的基本问题和重要关系加以全面阐释,最后对完善我国信托业监管制度提出建议。当然,这种反思与讨论可能更偏向于宏观架构,而不会过分纠结于微观制度细节。事实上,美国、欧盟对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的信托业(资产管理行业)的监管政策也在进行深刻反思,以期建构更有竞争性、更为现代化的监管政策体系。例如,美国监管机构为推动监管规则现代化,提出了如下原则性要求:对分散的监管规则进行整合,确保监管规则的整体性和协调性;推动产品法律规则和信息披露义务与全球标准的一致性;确保信托机构董事会履行监督职责;推动ETF法律规则的全面制定;认识到新监管规则的复杂性并给予充分的实施时间。在此背景下对信托业监管体系进行思考,有助于我国营商法治环境的优化,也有益于促进我国信托业更好地参与全球资产管理市场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