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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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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之中国社会无疑是一个“变迁社会”或者“转型社会”,相对于所谓“成熟社会”,这一社会有其特点。2788088这些特点或多或少都会以某种方式呈现在深嵌于其中的各种制度中,法律/司法作为社会之一项重要制度,自不例外。那么,我国变迁社会下的法律/司法其样态、特点又是怎样的呢?又可以做怎样的研究呢?2788089吉登斯(Anthony Giddens)在他《社会的构成:结构化理论纲要》一书中不无警醒地指出:“我认为,苦苦寻求某种社会变迁理论,注定不会有什么好结果。”在这个意义上,对于变迁社会中的西北基层法院司法,一种描述性或者反思性研究似乎更可取一些。

变迁社会中的法院司法,这至少要回答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突出社会之变迁特点,进而表明司法对此的反应、回应;二是突出司法,其目的在于描述社会变迁过程中司法的变与不变。大体上,前者强调的是现时性,后者则是历时性。至于从区域/地域(西北)的角度来考察法律及司法,这也是基于两方面的考量。一方面,本研究更加倾向于以“西北社会及其基层法院司法”为对象做个案式的观察思考;另一方面,尽管在制度的设计理想中,国家法律及法院司法可以不受或者能够超越地理差异的影响,或者退一步讲,即便有影响,理想主义的制度设计者也认为这种影响是可以消除的。2788090不过,如果能够稍微转变我们的某些“成见”,重新去认识法律与地理的关系,那么可能就会发现问题还会有其他样态。地理地或者空间地去理解法律,便是这样一种新思维,同法社会学等一样,它也是从外部来思考法律的一种思路。毕竟,法律、法学经过人类多年来的积累,我们能够达成如下共识:对国家有权机关或先在地或因应社会之变化而不断订立出的法律的理解只是认识/反思法律这一社会重要制度的一个方面,还要考察实践中的法律。

就全书的结构安排,笔者首先是将西北基层法院司法置于西北社会这个大的环境之下。在这一前提下,笔者期冀能够描述、阐释清楚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笔者基于基层法院与其上级法院关系之观察与分析,以及就西北基层法院在面对西北社会之某些特点,比如涉及一定民族宗教元素之纠纷时所可能遭遇之困难,提出所谓“基层法院分层区别治理”之可能的问题;二是将西北基层法院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分析,这主要是想表明,某种程度上西北基层法院一如西北社会在我国整体社会中的地位与位置,“弱势”“劣势”还是很明显的。从根本上,司法存在之必要在于正义的实现,但囿于一定的社会背景及条件,正义往往处在一种“贫困”的状态之中。此即思考“可欲司法/正义”的必要。司法正义之实现不仅依赖于一个比较合理的制度结构,而且还需要制度在运作中能够体现最低的“公平”底线。这两个方面是全书贯穿比较全面的两个问题;另外的两个问题,一个是笔者基于基层法院司法现实困境的破解而提出的一种倾向于拟人化的类比——“个体”之价值理想角度完善制度运行理念的思考;另一个是笔者试图以某种方式尽可能达到对西北社会及其基层法院司法的图绘。

作为思考的一个起点,经由“社会-法律”的视角,我们发现实践中具体的司法过程不仅需要区别认识,而且它们确实也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最普遍的几个层面表现为,一是法官个人认识及主观上的差异,这不属于本书的主要讨论范围;二是因地理环境框定等而致的纠纷类型以及解决偏好、对待司法之态度而致的差异;三是对纯粹意义上国家法院体系的反思——无差别而带来的问题。在这后两个方面,首先,尽管我们说在全球化、一体化等潮流的影响下,地理之于制度的影响已经有了相当的减弱,但不可否认,其依然是一个形塑法律/司法的重要条件。是故,在本书的不少部分,笔者都希望借助于西北这样一个饱含政治、文化意义的地理概念,尽量呈现存在于这一环境下的基层人民法院司法。法国年鉴学派能在百年多的时间里生生不息,这不仅有其强大的阐释力,亦有其现实的魅力。如果说从地理研究中国是一个很好的视角,那么自地理观察、思考中国的法律/司法同样有其深切之意义。其次,在最后的一点上,这些差异,不仅体现在纵向不同审级的法院之间,也体现在横向的同级法院之间。后者尤为明显。在某种意义上,这种差异正是司法的特点之一。职是之故,从基层法院社会性之特点切入,客观上有对人民法院采取分层区别治理的必要。分层区别治理,这不仅是为了整个法院体系的合理,也是为了让我们“社会的最不利者”更能接近司法正义。由此,很有必要在概括地将全国的司法过程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宏观思考的同时,再以切块的方式对组成法院体系之各相对独立法院进行研究。这在深层次上,实际上是要回答现代社会下何以实现法律的正常分化。2788091

假若“分层区别治理”这一分析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那么其可能的意义大致如下:“分层”是为了矫正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实际功能上的趋同。尽管不论哪一级法院,也无论怎样的原因,裁判案件都应该是其主要的业务,但这并不是说各级法院在面对案件的裁判时,都应该是一个模式,它们应该有所区别。具体而言,其间的法律含量以及社会引导作用应是层级越高越明显。司法改革虽已推进多年,但在这些方面成效并不明显,这从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2月2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仍在讨论相关制度的内容表述中就可以体会到。这表明改革还要触及更深层次的内容,特别是将基层法院作为一个重要问题来考虑。从数字上来看,以本书所选取的我国西北地区基层法院的个案为例,其负担了90%以上一审案件的裁判。相应地,中级法院也就成了事实上的终审法院。现实地看,这无形中进一步固化了中级法院之于基层法院的支配关系,但这并不是一种正常的司法伦理关系。因为这既没有考虑到基层法院的实际,还限制了司法机制特点的进一步发挥。结合目前我国法院案件的整体分配模式,它一方面使得进入司法程序的大多数案件被淹没、混杂在法院科层体系的底部——基层法院琐细烦乱的日常事务中;另一方面使得高级法院与最高法院没有可能去审理那些有实质法律争议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就“区别”而言,主要还是考虑到各基层法院的司法实际。因为基层法院在事实认定、裁判效果上的压力更大。其中的事实认定,不只是要确立之后案件裁判所依赖的事实,还在于基层法院怎样以法律的语言回应基层社会的现实。纷繁复杂的社会给基层法院的司法提出了很多亟须解决的难题,甘南草场纠纷的个案便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当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不能充分回答这些根本理论问题时,就有必要从法律之外寻求问题的答案。正在发展中的法律地理学便是这方面的一种尝试,它不仅能为回答这些问题提供崭新的思路,而且还能促使我们进一步反思基层法院的司法过程及其未来发展。要言之,从法律地理学的视角来看,法院之司法,特别是那些审理一审案件的基层法院,它们的司法过程很难只是法律的,而且严格意义上的统一司法也是有很大疑问的。至于基层法院如何在空间、地理的条件下回应司法中的具体问题,则是下一步我们需要充分思考的。

最后,虽然本书是以西北社会及其基层法院司法这一个案来讨论具体的法律、司法问题的,但无论如何这只是问题的一个部分。延伸出去,西北社会及其基层法院司法的讨论还是要落在我国司法的过去反思及未来发展上,而这必然涉及“大国如何司法”这一问题。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2788092在司法上必然强调统一,但司法的现实则是普遍的差异性,这便是一个矛盾。诸多法律理论,比如法律多元论等都提供了反思的路径,但如何务实地应用在我国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则还有相当大的难度。在这个意义上,尽管本书依赖的是偏向于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但更准确地说,在具体的路径上秉持的还是自法哲学视角的基层法院及其司法的应然理想的思考。事实上,本书写作的最初动因即是希望能够“图绘”变迁社会中的(西北)基层人民法院及其司法。是故,正如笔者在本书最后引用较多的卡尔维诺(Italo Calvino,1923~1985)的《看不见的城市》,全书更像是笔者对(西北)基层人民法院及其司法的另一种“想象”。而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笔者对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一种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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