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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院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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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队伍存在严重腐败、司法缺乏公正的现象,已严重威胁我国的法制建设,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法律的本质精神是正义,司法是法律实施的最后一道关,也应是公民权利最后、最切实的保障。其他执法中的偏颇、过失和不公正,都应在司法诉讼中得到纠正和补救。因而,司法的本质精神是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法院是公正的殿堂,法官是公正的化身。任何偏离和背弃这一价值观念的司法制度都必须改变。所以,法院制度改革的第一目标,就是要从制度设置上根除腐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建立廉洁的司法队伍,还司法公正,使司法机关成为真正维护社会正义的使者。

由司法腐败也暴露出旧体制下设置的法院制度严重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对司法的需要,高成本、低效率的审判机构和诉讼程序,低素质的司法官员,也难以处理市场经济和开放社会与日俱增和日益复杂的纠纷。据此决定法院改革的第二目标,就是建立独立的法院制度,高效率、低成本的诉讼制度,高素质、严约束的法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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