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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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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一系列司法体制改革措施中,能够体现“啃硬骨头、涉险滩、闯难关”的改革措施之一是围绕《宪法》第131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规定而进行的。去行政化案件审批、员额制、法官遴选委员会、以审判为中心、司法责任制、法官宪法宣誓、立案登记制等改革措施强化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制要义。影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司法机关行政化的管理模式问题,因此,祛除人民法院行政化管理体制是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方案。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从两个方面实施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策略:一是克服运行多年的权力干涉案件机制,凸显裁判者裁判案件的主导地位,推进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和单独职务序列的规划建设,落实谁裁判谁负责的权责统一性原则;二是推行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跨行政区划法院体制,探索人民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体制。71223649

人民法院去行政化改革和去地方化改革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人民法院地方化是人民法院行政化的外部表现形式,人民法院行政化则是人民法院地方化的内部表现形式。人民法院去地方化是解决人民法院行政化管理的重要途径,在某种程度上,人民法院去行政化取决于法院外部去地方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施了多次(轮)司法体制改革,每一次(轮)司法体制改革不可谓力度不大,决心不小,但效果则不尽如人意。一个重要原因是混淆了行政区域与司法区域的关系,司法区域或等同于行政区域或是行政区域的组成部分,或司法区域严重依赖于行政区域,换言之,司法机关缺乏应有的司法型司法区域是司法行政化管理模式的表现。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面向是使司法权去地方化,构建与司法规律和司法需求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区域制度,在笔者看来,这是可以被归属为那种“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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