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进民生福祉”“健全国家公共服务制度体系”是“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为维护特定人群的福利保障和身心健康,在《民法典》提出了成年人意定监护和法定监护制度,但该制度的施行与行为能力直接相关,现行的监护和社会救助保障体系仍无法妥当地保护特殊需要人群的权益。这类人群不仅包括未成年的身心障碍者,还包括由先天性缺陷导致的智能及发展障碍人群和失智失能的高龄老人,“幼育和养老”问题也关系每个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基于我国的人口老龄化和未成年人财产保障问题,本报告提出以下建议:在我国现行信托法框架下,引入特殊需要信托、发挥信托制度在补充监护制度中的作用、加大对身心障碍人群的监护和财产权利的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