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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不当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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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仅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设置,但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也能以发布部门规章的形式对行政处罚进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对当月1日生效的《证券法》进行补充和完善。对于证券交易所的义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违反规定,允许非会员直接参与股票集中交易的,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作出行政处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七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中,对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未依照该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程序的违法行为的相关行政处罚进行了规定,包括擅自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因定价显失公允、不正当利益输送等问题损害上市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重大资产重组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或者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有关负责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导致重组方案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为重大资产重组出具财务顾问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及其他专业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行业规范、业务规则,或者未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持续督导义务;任何知悉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的人员在相关信息依法公开前,泄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上市公司证券、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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