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和有专门知识的人等“五类人员”出庭。“五类人员”出庭是落实直接言词原则,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实现程序正义、实体公正的关键。“五类人员”出庭率低和“五类人员”出庭案件审理程序不规范是一直以来困扰刑事诉讼的痼疾。明确“五类人员”出庭必要性审查规则、稳妥推进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完善出庭配套措施、转变卷宗中心主义的裁判思维、加强法治宣传、规范出庭程序有利于促进“五类人员”出庭作证,实现以审判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
司法制度,依法治国,司法改革
付想兵: 付想兵,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级法官。
刘杰: 刘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