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基于宪法地位和职责不同,在社会治理层面发挥各自的司法治理作用。在民事检察监督程序中,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通常是在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理解适用方面与人民法院存在分歧,而检察监督后的裁判结果无论是改判还是维持原裁判,均意味着其中一方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愿望未达成,原案的矛盾纠纷并未得到有效化解。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的这种张力,对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出了挑战。通过构建检法协作促成和解机制,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可以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中形成合力,形成多主体共同参与、全方位沟通协作的多赢局面,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共同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