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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与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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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中国社会,法律虽然存在大量的程序性规定,但程序法一直没有独立于实体法之外,程序正义的价值湮没于对实体结果的追求上。中国古代社会独特的法文化导致法律观念和制度的内在特质,重实体、轻程序的特点明显。马克斯·韦伯曾将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视为“反形式主义”的制度,并认为中国人往往愿意寻求实际的公道,而非形式的法律。他甚至指出,形式上受到保证的法律的缺失是中国难以产生理性资本主义的原因。在当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程序正义愈益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程序正义对于实体正义乃至社会正义的实现具有独特价值。全面系统地研究程序正义的价值、内涵及其与能动司法的关系,对于我们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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