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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与行为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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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作为政治学、法学或伦理学的一个重要概念或范畴,具有很强的主体性,任何一种正义,无论其施动者还是受动者都是“现实的人”,其都要落实到人的行为正义上来。可以说,离开了“现实的人”,任何正义就立即丧失了赖以存在的前提与基础而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这里所说的个人,是现实中的个人。考察一定社会的政治与法律生活现象,不是没有前提的。“它从现实的前提出发,它一刻也不离开这种前提。它的前提是人,但不是处在某种虚幻的离群索居和固定不变状态中的人,而是处在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因之,“现实的人”成了我们思考历史问题、社会问题以及正义问题的出发点。行为正义是社会正义的重要支撑,离开了行为正义去谈论社会正义,社会正义就是空中楼阁。本章旨在讨论行为正义的价值意义、表现形式,进而在考察当代中国行为正义现状的基础上,分析行为正义与能动司法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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