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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机制与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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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理念和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司法的被动性、中立性和事后救济的固有传统,因而对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与方式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必须建立在制度化的可靠基础之上。只有加强能动司法制度机制建设,对能动司法的做法和举措加以引导和规范,才能有效规制能动司法方式的应用,催生人民法院和法官自觉主动的能动司法行为,从而使司法审判工作更好地保障社会正义。在新时代新阶段,人民法院必须根据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自身的职责定位,尤其是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在建立健全能动司法制度机制上下功夫,确保能动司法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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