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权威与服从”的三种语境中研究未成年人隐私权,需要区分生活关系中的隐私和法律关系中的隐私权。就两者而言,生活关系中的隐私范围更广,法律择取一些对未成年人来讲意义重大、价值更高的隐私事项予以保护。法律所保护的未成年人隐私必须符合“合理隐私期待”原则,并非所有的隐私侵权行为都能获得相应的法律救济。未成年人隐私权研究要为亲情、师生情留下空间和余地,而不能以法律预设的“陌生人模式”来界定生活中的亲子关系和师生关系。
未成年人,隐私权,青少年保护
李延舜: 1981年生,山东莱芜人,法学博士,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伦理学、隐私权及个人信息保护法,尤其关注空间隐私权、互联网企业数据合规、刑事司法及数据保护等。先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项,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等省部级项目4项,并在《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商研究》《法律科学》《法学论坛》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其中3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