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并非国家唯一珍视的价值,对未成年人而言,除了其隐私,我们还重视国家安全、重视言论自由、重视经济效益以及与未成年人利益相关的其他权利,在“权威与服从”语境中,情况更是如此。未成年人隐私权因其主体的特殊性,更是与亲权(监护权)、管理教育权、侦查审判权紧密相连。可以说,很少有一种权利受到如此之多的“掣肘”,用“在夹缝中求生存”来形容隐私权再合适不过了。然而,隐私权在短短的时间内就站稳脚跟,且保护范围日益扩大,究其缘由,就在于隐私权的价值。不承认隐私权,就没有尊重;失去尊重,就没有尊严。
未成年人,隐私权,青少年保护
李延舜: 1981年生,山东莱芜人,法学博士,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伦理学、隐私权及个人信息保护法,尤其关注空间隐私权、互联网企业数据合规、刑事司法及数据保护等。先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项,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等省部级项目4项,并在《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商研究》《法律科学》《法学论坛》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其中3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