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秩序的建构与自生秩序的共融是实现“诉源治理”的一种长效路径。在转型时期的中国广大农村,法治日益渗透却没有真正形成秩序,应借助自生秩序的优势,通过对自生秩序的重视、包容、挖掘和促进,有效推动法治秩序在基层社会的建立。蒲江县人民法院推动建立的“五老”民间调解机制、果品行业调解机制等,虽然重新赋予了乡村治理传统新的活力,使自生秩序得到了正式的确认与规范,又借助自生秩序构建促进了法治秩序的建立与发展,但仍显单一,还需要深入发掘其他自生秩序的多元化发展方式,真正推动法治秩序在农村社会落地生根,进而实现基层诉源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