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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的抗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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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尝试提出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的抗制路径。从行政监管、司法诉讼及行业自治三个层面提出问题解决对策。在行政监管层面,提出重构委托—代理关系、加大对中介机构不定期检查力度及构建同业举报制度等措施,同时对违规中介机构设置与融资比例挂钩的处罚机制以及“声誉资本”负面评价机制。在司法诉讼层面,本文认为应将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因角色冲突导致的其对广大投资者利益损害的责任识别为侵权责任,从原告资格、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损害赔偿范围以及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侵权责任集团诉讼机制等方面完善我国证券侵权诉讼的既有制度,通过私人诉讼的力量解决中介机构角色冲突问题;特别是在损害赔偿范围问题上,鉴于我国及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缺乏对该问题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笔者检索英美法院大量判例,在案例中为证券损害赔偿范围问题寻求答案。在行业自治层面,在探讨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行业自治主体及自治权来源、性质的基础上提出行业自治的具体措施,以期通过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自我监督的方式解决中介机构角色冲突问题。同时,本文也对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组织对受到损害的投资者进行先行补偿的机制以及中介机构角色冲突的预防机制做了一定程度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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