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信息公开实践中,出现了申请人大量申请、反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形。司法实践将此类申请行为界定为“滥用政府信息申请权”或“滥用知情权”,并认为此类行为构成权利滥用。权利滥用概念发源于民法领域,但禁止权利滥用这一对民事权利行使的限制性原则,对公法上权利的行使也应具有可适用性。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作为知情权之重要内容的信息公开申请权,均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性。不过,由于公法上权利关系的特殊性和知情权的复合性功能,在将发源于私法领域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适用于公法上的知情权问题时,必须对该原则的适用进行严格的范围界定和规则限制,通过对知情权行使的原则设定、滥用权利行为的类型化以及建构滥用权利的测试标准等途径,抑制行政机构和司法机关适用权利滥用原则的自由裁量空间,从而实现对知情权的权利保障和抑制权利滥用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