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上一讲提到了我们国家在过去30年中所取得的伟大的、震惊世界的成就是和我们的战略决策分不开的,这其中就包括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的确立和实施。依法治国究竟有多大的理论意义,它是建立在什么样的理论基础上的?这是一个很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问题。弄清这个问题不仅有利于加深我们广大干部、群众对这个制度的理解,而且有利于更好地落实我国的治国方略,进一步推进我们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
下面我分四个部分谈谈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这四个部分是我在十五大以前的一篇文章中概括出来的四句话,后来我们党的十五大报告是不是直接采纳了我的建议我不清楚(因为我没有直接参与起草工作),但是十五大报告中表达的意思与我的这四条是完全一样的。其中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的用词都是完全一样的,只有第二条的表达有点变化,但意思是完全一样的,这也许是巧合,也许是起草者看了我的文章,参考了我的看法。现在我分别就这四条来做点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