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的财产归属和使用上的特殊性因“公益产权”概念的提出显得更为清晰,但是却会导致对于法律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财产所有权的认识误区。非营利组织财产上的特性既不应该抹杀非营利组织对于其自身财产的所有权,也不应该使其取得超越其他私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社会团体,中国,非营利组织
金锦萍: 金锦萍,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