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关的考量是合理的,希望通过名词的转换扩大管理范围,并在大部制的改革之下重新界定机构和管理的边界,以至寻求管理内容乃至管理机制的变革,这可能无可厚非。但笔者在参与讨论的同时也在思索:既然能够使用WTO,为什么不直接使用NGO/民间组织这个名词?
社会团体,中国,非营利组织
刘培峰: 刘培峰,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