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深入探讨了投服中心作为公益股东的特殊定位、权利配置及其在资本市场中的制度建构问题。首先,投服中心通过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成为其股东,目的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与普通投资者相比,投服中心持股具有主体特殊、数量固定、范围普遍和期限永久的特点。作为公益股东,投服中心的基本定位是普通股股东,其特殊之处在于其组织性质和功能定位,旨在通过行使股东权利来实现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陈洁: 法学博士,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商法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研究领域为公司法、证券法和信托法。出版《证券欺诈侵权损害赔偿研究》《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法律经济分析》《证券法》《证券法的变革与走向》等学术专著;主编《商法学教程》《商法规范的解释与适用》《公司资本制度的现代化》《商事指导性案例的司法适用》《中国商法的形成与发展》《商法界论集》等。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