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的修改回应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践,为综合行政执法和基层行政执法提供了改革依据。但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仍然存在法律依据不足、实施主体不清等现实问题。地方性法规可以作为因应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法律渊源,化解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现行法律规范之间的内在张力。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面,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以行使行政处罚规定权决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除中央统一推进事项外,地方性法规设定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范围可以从执法频率标准、多头执法标准、专业性标准、实质相关标准和专属管辖五个方面进行构造。在基层行政执法改革方面,地方性法规可以作为行政执法权下放的规范依据。同时,地方性法规应当充分发挥地方性立法的优势,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决定行政执法权的下放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