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页面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机理与实践梳理
在线阅读 收藏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既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创立的新型司法机制,也是中国特色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自然发展的产物。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因受到个人信息保护与经济产业发展之间内在冲突的影响,客观上存在行政监管不足、传统司法救济机制不力等问题。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织密了行政监管、私益救济之间的缝隙,强化了刑事保护手段、民事保护手段之间的合力,既从末端回溯弥补个人信息监管的立法空白与执法漏洞,又彰显了公法保护机制中检察机关履职的能动优势,全面提升了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能力。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并非只授权给检察机关诉权,消费者协会和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也享有民事公益诉权。但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具有补充执法与罚责均衡的功能,且不会只依赖于诉讼制度,还可以借助其他程序发挥其独特的治理作用,因此具有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独特优势。自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以来,我国检察机关采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或者民事公益诉讼等方式办理了大量的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对办案数据的分析,可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比重、案件管辖变化、涉事主体的构成等要素,从而进一步了解这项制度运行的规律和趋势。

帮助中心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