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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网络犯罪综合治理研究——以安顺市审判实践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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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涉“两卡”(即手机卡、信用卡)犯罪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两罪界分最主要的特征是帮信罪中行为人仅出租、出售“两卡”,未直接参与转移违法所得,而掩隐罪中的行为人通过转账、取现等行为直接参与转移违法所得。人民法院在量刑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行为人帮助支付结算数额的社会危害性,以量刑导向推动行为人积极采取挂失、注销信用卡等手段收回涉案信用卡的使用权,尽量降低社会危害性。涉“两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已冻结的涉案银行账户中无法查清被害人、无法查清款项来源的资金可以适用《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期满一年之后,公安机关将剩余资金上缴国库,上缴国库后如有人认领,可填写相关文件向公安机关申请,由公安机关审核后,向国库申请退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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