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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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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是汉语里常见的说法。这个“民”指的是中国老百姓。

中国人认为杀头是最严厉的惩罚,中国人的想象力,到了杀头,就再也无法飞行下去了。美国法院有时候把一个罪犯判处二百年的有期徒刑,中国人觉得这是纯粹的荒唐,认为这体现了西方人思维的僵化。

阿Q相信,杀头意味着“二十年后又是一条好汉”,对于阿Q,杀头与二百年有期徒刑,何者更可怕?更让人绝望?

对于一个原本就想自杀的人,被判处死刑,意味着这个人用不着自己动手了,意味着与自杀相关的恐惧自动消失了。

§眼睛处在最高的位置上,鼻子次之,嘴在最下方。

眼睛为嘴寻找食物,而且帮助手把食物准确地喂到嘴里;鼻子是嘴的卫士,告诉嘴哪些食物是腐败变质了的。

地位越高,责任越大——这说的是眼睛。最下方的嘴品尝美味,再就是说三道四。

我们的脸体现了民主政治的原则,或许更应该说:民主政治是从脸得到启发的结果。

§元朝把前代的100下棍棒处罚改成97下,解释是:天饶你一下,地饶你一下,朕也饶你一下。

专制帝王感觉自己与神圣的天地平起平坐的时候,臣民们就会得到一些小小的甜头。中国历史上,君主的别号是天子。不应该认为这是君主神化自己的结果,我以为这是臣民们给君主戴的高帽子,目的是让脾气暴躁的君主们仁慈一点儿。

§按照中国古代法律,强奸有夫之妇比起强奸未婚女子,是更严重的犯罪,解释是:有夫之妇是丈夫的私人财产,强奸意味着侵犯了这位丈夫的私人利益。

似乎未婚女子就是公共财产了。对于公共财产的这一文化无意识,今天仍然活跃着,那就是公德的匮乏。

§佛教所说地狱有18层之多,18层地狱也就是18种残酷的肉刑。人死之后,只有灵魂,不再有肉体,人们不知道如何惩罚赤裸裸的灵魂,只得把肉体硬塞给灵魂,最终想象出了地狱。

地狱的说法折射出来的,是人类对于肉刑的恐惧。汉文帝只是有限地改进了肉刑制度,就成了中国历史上著名的仁爱君主。

§汉语里的“畏罪自杀”是一个贬义词——它像是一种罪名,因为自杀者非法使用了法律的权力,因为人们没有欣赏到畏罪者接受审判时的沮丧、绝望,总之,更因为自杀者的敌人意犹未尽。作为贬义词的畏罪自杀,是对一个生前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的已死之人进行诅咒,体现了某种不厚道。

其实,畏罪自杀是可敬的,因为它省略了法律程序,也就是节省了法律成本——美国法律对一个人执行死刑要花掉国库的10万美元。所以,司法机构应该用某种方式去表彰那些畏罪自杀的人。

§张三雇李四杀了人,法律更加严惩的是张三,因为李四本质上是凶器,最锐利的凶器也不会自己去杀人,总之,法律较轻地发落李四,是因为它没有把李四看成真正的人,更是因为李四没把自己当作真正的人。

但道德上更严厉地加以谴责的,是李四,因为李四不把自己当人看,让自己成了杀人的工具。

这或许是道德和法律的差异。

§天平在西方文化那里是法律的象征。你可以犯罪,但你必须承担与罪行相应的处罚。天平的两头分别是罪行和处罚。法律的目标是不让天平的任何一头翘起来。

或许,西方人发明天平,不是由于称量物体的需要,而是由于对法律的沉思。罪行和处罚都被想象成了具有重量的东西。

中国历史上屡屡出现“严刑峻法”,这表现出了人们对犯罪的恐惧。中国古代法律追求的是杀一儆百,是秩序,犯罪被认为是对既有秩序的破坏,法律的任务是抵挡这种破坏。今天,中国的法律机关用盾牌作为自己的象征。

§每一种罪行都有自己对应的处罚,数罪并罚,在西方不时出现把一个人判处一百年有期徒刑的现象,这在中国人看来是荒唐的。在中国,同样的罪行通常是被判处无期徒刑。

西方人并不真的荒唐。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一百年,在自己的有生之年大概再也享受不到自由了,但你不应该责怪法律太过于丁是丁卯是卯,你更应该埋怨的,是自己不够长寿。这是一种幽默。让一个人埋怨自己,是对这个人的一种惩罚。“一百年有期徒刑+自我埋怨”,两者的和大概不小于“无期徒刑”。

§有的人犯罪之后潜逃,但忍受不了没完没了的惊恐,于是投案自首,在监狱里居然心平气和起来。法律的处罚成了某种幸福。

于是,法律上出现了新的处罚方式: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含义是:三年之内,如果你有新的不良行为,你就会被正式关押一年。这意味着:三年惴惴不安相当于一年被关押。

法律的使命与其说是处罚罪犯,不如说是让罪犯感觉难受。只有难受才是真正的处罚。

§法律上规定:辩护律师的直接责任是去保护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利益,不能反过来去控告他们。

但是,辩护律师在什么情况之下,才有可能反戈一击?除了被原告一方收买,还有其他可能性?

这种可能性大概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干的坏事,使得辩护律师义愤填膺,差不多都快气疯了,所以……

一个人想当好辩护律师,首先要善于克制自己的正义感。

法律并不承认辩护律师出于正义感的反戈一击有了不起的价值。

这一法律规定又暗示出一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即使犯下了骇人听闻、十恶不赦的罪行,他总会是事出有因,多少有一些合理性。

辩护比控告更困难——辩护更需要理智,需要对于人性有深刻的了解和同情。

§法律上有“坦白从宽”一说。其内容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坦率地承认了某种罪行,则这一罪行变得可以原谅一些了。

坦率是稀罕的,坦率意味着一个人对自己施行了某种惩罚,法官判决的时候,应该把这一自我惩罚考虑进去。

坦白从宽并不体现人类的怜悯之心,而是暗合了人类内心中的公平原则,更准确的说法是:是人们心中的“喜爱公平”倾向制定了这一刑法原则。

§张三犯了罪,按照刑法最多可判五年有期徒刑,但张三犯罪后硬是逍遥法外了五年,这五年一过,法律就不再追究张三——这是法律上的“追诉时效”问题。

追诉时效的意义,一般认为在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打击现行犯罪,有利于社会秩序稳定”。

这似乎是司法机关顾全大局,从而对张三网开一面。

实际上,张三在这五年里,过的又是什么样的日子?是晚上睡觉时眼睛不敢完全闭上,是怀疑一切的不得安宁。

这和经受五年徒刑没有什么区别。

§《刑法》上的“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

诬告者实现其目的的手段,是愚弄法律,让法律不明不白地充当工具。

设立诬告陷害罪,与其说是为了无辜者免遭陷害,不如说是由于法律对人们竟敢把它沦为工具而产生的愤怒。

在所有罪名中,诬告陷害罪最显得愚蠢可笑:“捏造犯罪事实”就已经让诬告者挖空心思、劳神费力;找上门去同精明的司法人员打交道,冒着随时被识破的风险;末了,也是最主要的:即使他的设计一步一步地都实现了,他也不会有亲手打击仇人的快感。

§《刑法》对“诈骗罪”的定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全部罪名中,“诈骗罪”最有文学创作的意味。实际上,文学史上有一大批作品正是以骗子行骗为主题的。柏拉图指摘文学,理由也是:诗人撒谎成性。

文学作品似乎能部分地满足人类的诈骗本能。

§《刑法》对“招摇撞骗罪”的定义是: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

这里的演戏成分显而易见。

擅长招摇撞骗的人,是潜在的名角、大腕。

冒充,用理论家们的术语即是摹仿,原是指人类的一项本能——一种既自娱又娱人的本能。冒充的结果之所以被定名为“招摇撞骗罪”,与其说是因为冒充者怀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不如说是因为冒充者糟蹋了冒充这一美好的人类本能。

我们可以想象:法官在面对招摇撞骗者之时,会哭笑不得。

§人的好奇心一旦发作,我们就得千方百计、冒着风险去满足,而好奇心惹下的祸,却需要我们的肉体独自承担。

法律总是在流露出一种声音:人并不是他自己的主人,各种各样的本能才是人的真正主人,人本性上是各种本能的奴隶,人是一种苦命的动物。

§《刑事诉讼法》上有“上诉不加刑”的原则:被告人对于法院的判决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即使发现原来的判决不是偏重,而是偏轻,那也不能由此在二审时加重上诉者的处罚,一审判决的不当,只能留待更晚时候的“审判监督程序”去纠正。

对于上诉的被告人,二审法院不能直接让他吃任何亏。

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一般的解释是:可以使被告人消除顾虑,敢于上诉,充分行使辩护权;有利于加强一审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的责任心,以提高办案质量;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强化对下级法院审判的监督和指导。

深层原因应当是:当被告人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时,被告人实际上已经实现了自身角色的转变——他不再是被告,而是原告,现在的被告人乃是做出一审判决的法院。

在人类的潜意识中,原告意味着受害者、甚至弱者,因而值得同情、保护,无论如何,也不该让他雪上加霜。

§西方法律史上有决斗判决法:让原告与被告决斗,胜利者即是胜诉者。在今天的我们看来,这样的做法是荒唐的,但荒唐最终导致了种种良好的风俗和民族性格,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书中做出了描述。

元杂剧《灰阑记》写两个女子都说一个男孩子是自己的儿子,法官让这两个女子争抢,谁拽走了男孩子谁就是男孩子的亲生母亲,但法官最终把男孩子判给失败了的女子,因为只有亲生母亲才怕伤害自己的孩子,因此不会下死手去拽孩子。这是对荒唐的智慧利用——不同的人在荒唐的基础之上会展示各自的本性。

春秋时期一过,中国这块土地上,荒唐不断消退。有这么一个笑话:大清帝国大臣李鸿章观看足球比赛时说:“二十几条大汉抢一只皮球,给每个人发一只不就完了!”在李鸿章的眼里,以公平竞争为基础的足球比赛,乃是不可理解的行为。

在注重实际的中国文化那里,赞美荒唐就是双倍的荒唐。

§历史上有大量的偷艺故事,这些故事的主角都是正面的:他们有超过常人的机智和耐心,最终偷偷地学会了一种技艺。

西方人却说这是一种犯罪,罪名是侵犯知识产权。

一种文化所肯定的一种行为,在另一种文化里被认为是可耻的。这就是文化冲突。

§人天生是神的仆人,这些神发出命令时不使用语言,它们只是让人们感觉难受,人生的任务无非是摆脱各种各样的难受。母爱之神让我们因为孩子的一场小感冒而坐卧不安;创造之神让我们感觉已有的一切都索然无味。

与其说人类优越于其他动物,不如说人类需要伺候的神多于其他的动物。记载着各种罪名的《刑法》,是各种恶神姓名的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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